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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法律上來說,勞動者是簽訂了勞動合約的人,但藝人與公司之間的合約屬於服務合約而非僱傭合約。
藝人若要被認定為職場霸凌者,必須從法律上證明自己是勞動者。
最近,國會為了解決這個問題,召開了「走進國會的偶像、K-POP成功背後隱藏的兒童青少年勞動與人權」討論會。
此外,除了藝術家之外,這次審計預計還將包括處於法律盲區的其他行業的從業者,因為這是針對各類職業缺乏法律保障的全國性審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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盧鐘彥律師探討了偶像的法律地位問題。他將偶像比作為其經紀公司創造銷售額的藝術家和產品。他還補充說,很難將他們視為專職合約下的員工,這是一種特殊形式的合作協議。他說:“我認為他們具備工人的某些特徵,因為他們處於一種權力飢渴的關係中,並且隸屬於某個機構並受到該機構的控制。”
他強調,這樣的偶像需要安全措施來維護作為人的起碼尊嚴。盧律師表示,「如果未支付的和解金得不到保護,那麼該機構或該機構的代表必須支付或承擔責任。他補充說:“應該建立一個預先支付相當於最低工資的金額的機制。”
韓國國家人權委員會兒童青少年人權科科長趙正熙表示:「偶像練習生的睡眠權、休息權、教育權等受到多起侵犯。他抱怨道:“教育部和文化體育旅遊部已經多次提出建議,但效果並不明顯。”他也強調,修改與兒童和青少年有關的法律至關重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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